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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聚焦:汉家制度|05:郡县直隶

时间:2023-06-17 17:16:03   来源:个人图书馆-鲜说故事

五、郡县直隶

中国历史上讲到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汉朝,所谓两汉吏治,永为后世称美,这一点值得我们的注意。

汉代的地方政府,共分两级:即郡与县。中国历史上的地方政府以县为基本单位,直到现在还没有变。汉时县的上面是郡,郡县数当然也随时有变动。


(相关资料图)

大体说,汉代有一百多个郡,一个郡管辖十个到二十个县。大概汉代县数,总数在一千一百到一千四百之间变动。若以当代相比,今天的地方行政区域,最高为省。一省之大,等于西方一国,或者还大过他们的一国。现在一省所辖县,有六七十个以至一二百个,实在太多了,省上直接管不过来,迫不得已,又把地区专署“化虚为实”,改成管理县级单位的地级市,活生生多出几百套机构人马。

(一)千里郡守

就行政区域之划分而论,汉制两级地方政府值得称道。汉代郡长官叫太守,地位和九卿平等,也是二千石。不过九卿称为中二千石,郡太守是地方上的二千石。

汉代官级分得少,升转极灵活,这里面就有个好处,郡太守调到中央可以做九卿,再进一级就可当三公,九卿放出来也做郡太守。九卿放出来当太守,并不是降级。地方二千石来做中二千石,也不是升级,名义上还是差不多。

当时全国一百多个郡,太守的名位,都和九卿差不多,因此虽是中央政府大一统的局面,虽是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得比较小,却不感觉得这个中央政府高高在上,民众与政府之间有归属感,对社会安定团结大有好处。

当时,一郡的机构如同一具体而微的中央政府,郡太守之设官分职亦模拟中央政府之丞相府。一郡之军政财大权,操于太守一人之手,由太守直接向丞相负责。太守专政一方,权力极大,因此太守是否德才兼备,关系最大,西汉的中兴令主孝宣皇帝曾有“与朕共治天下者,其为良二千石乎”之言。

汉制太守人选须由丞相择人推荐,再由天子考察之后任命。太守初次上任之前,须由天子召见,入殿受策。也就是和天子丞相谈话,确定治理地方的原则。

太守专治一郡,每郡每年要向中央上计簿,计簿就是各项统计表册,也就是地方的行政成绩。一切财政、经济、教育、刑事、民事、盗贼等等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事项,每年有一个簿子,分项分类,在九十月间呈报到中央,这叫做上计。所以郡太守与中央政府之间维持密切联络,所谓“堂陛之间不甚阔绝也”。

(二)百里县官

汉朝的县组织严密,由上至下,县-乡-亭-里,一竿子到底,动员能力极强。

县内最小社会细胞为里——人民聚居的村落,有里正。十里曰亭,亭有长。凡民年五十六以上无役归田里者,斯可为亭长,是一亭内的领袖。亭长办公处设有亭卒二人,其一专司亭办公处内之杂事,如司管钥启闭门户等,曰“亭父”;另一亭卒主维持治安缉捕盗贼者,曰“求盗”。亭长有权,可持“三尺板”(委任状)捕盗。亭内设有"五兵’,由亭长于农暇时课人民习武事。亭内附设有“公舍”。凡政府官员过境之徭役等事,由亭长办理。故亭之制度实为汉代地方社会组织之最小单位,亭长负有维持一亭社会福利的实际责任。

十亭曰乡。乡民中举年高德诏能率民为善者一人为乡“三老”,职掌一乡之教化。另举乡“啬夫”一人,掌听讼事,收赋税。另举乡“游徼”一人,习人民以五兵,并主徼巡防盗贼,专司捕盗。三者中,三老地位最高,是精神领袖,啬夫实际管事,可以看做乡长,游徼实力最强,手下人马多,相当于派出所长。他们都由乡民推举年高德劭者担任,非政府任命,曰“乡官”。

真正之地方政治单位则为县,有万户以上之大县长官曰县令,不足万户者曰县长。县令的级别自千石至六百石,县长的级别则自五百石至三百石。是为政府命官。属官有丞、尉各一人,其级别由四百石至二百石不等。丞司文事,尉任武职,统属于县令长。

此外,按县中户口之多寡,推举民众中年高德劭者,自乡三老中选出县三老,及孝悌、力田常员若干人。所谓:孝悌明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民之本;三老众民之师也。换句话说,就是选县中年高德劭负有物望者,参议县政。

可以看出,汉时的县级行政与今天有不少类似之处。

(三)六条刺史

说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除了上计以外,中央还会特派专员到地方来调查,叫刺史。全国分为十三个调查区,每一区派一个刺史,平均每一刺史的调查区域,不会超过九个郡。

因为一郡的军政财大权,都操于太守一人之手,所以地方政治的优劣都赖乎太守一人,一郡治乱之责,也由太守一人是问矣。所以刺史监察地方,实际只专察太守一人。

刺史他的调查项目也有限制,政府规定根据六条考察,六条以外,也就不多管。是哪六条呢?

一条:强宗豪右,出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众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情,喜则淫贪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恬荣势,请托为监;

六条:二千石远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

观此六条所定,即为专察太守,六条以外不举。地方实际行政责任,还是由太守负责。刺史如越俎代庖,超出六条范围,往往得罪,故刺史只需要集中注意力监察太守,而没有干预地方政治的弊端。

而且刺史权力虽重,但官阶低,秩不过六百石。以六百石之小官而专以弹劾二千石之封疆大吏为事,则其行使职权时必然兢兢业业,不致有刺举不实之处。惟其官小,所以敢说敢讲,无所避忌。

正因为刺史官阶低,而且专打老虎不捕苍蝇,所以刺史既有其自尊心,也可启发牺牲精神,能做到遇事不逃避,不塞责。所以汉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政绩考察,基本上全凭刺史的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以上对汉代的制度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套制度究竟运行的怎么样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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