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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2002年宁波提出“信用宁波”建设要求,在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后,于2021年成功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6月26日,宁波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情况。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子策介绍,2022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12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制定过程中,共收到1445条意见建议。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问卷调查,回收调查问卷3600份;通过“浙里甬人大”基层单元发放调查问卷,回收2241份,共有近6.2万人次参与。
为保证法规能够得到全面施行,据市司法局副局长毛利奇介绍,市司法局将按照《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八五”普法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并会同市人大有关工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法规配套文件的拟定和相关文件审查清理等工作。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制度。“我们正在编制《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全生命周期资料汇编及重点条款释义》宣传手册,以便帮助大家对这部法规的立法情况有一个全面了解。”肖子策说。
信用记录关系到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条例》规定,失信信息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犯罪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
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诸如酒后驾车、超限超载、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都会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条例》也对信用修复作出了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修复申请。
《条例》还将每年三月的第三周作为宁波全民诚信宣传周。市发改委将结合诚信宣传周等重要节点,组织“诚信建设万里行”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