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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交强险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保费,那么特种车辆并非在行驶时,而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交强险是否应当理赔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保险纠纷案件。
闫某是一名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在工厂从事搅拌罐的吊装作业。2022年6月,闫某在吊装储罐时,其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刚起吊,储罐失去平衡滚了出去,撞到孟某导致其死亡。因该汽车起重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项下的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辩称,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本案中的汽车起重机作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区域位于厂区内,而不是在“道路上”,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符。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应予赔付。首先,从立法目的来说,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而各类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远少于作业时间,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排除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外,则特种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其次,保监会针对此问题也进行过相应答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曾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常熟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并履行了保险赔偿金义务。
通讯员 肖刚 陈仪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